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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要訊息!!預告地方特考重大變革

1、分發區,調整為『每一直轄市、縣(市)為一錄取分發區。』

2、三等及四等考試增訂客家事務行政類科、五等考試增訂交通行政等四類科。

 3、三等考試及四等考試普通科目「法學知識與英文」列考範圍,刪除法學緒論,改列地方自治法規。(地方制度法、財政收支劃分法)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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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「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第3條、第8條暨其附表(應考資格表、應試科目表)修正草案」
【2010/6/10更新】

考選部 公告
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
發文字號:選特三字第0991500605號

主旨:公告「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第3條、第8條暨其附表(應考資格表、應試科目表)修正草案」,請社會各界於預告期間惠示卓見。
依據:行政程序法第154條。
公告事項: 
一、擬訂機關:考選部。
二、擬訂依據:公務人員考試法。
三、「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第3條、第8條暨其附表(應考資格表、應試科目表)修正草案」,登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(網址:
http://www.moex.gov.tw)「考試法規」下之「法規草案公告」網頁。
四、任何人得於民國99年6月15日前,以書面或電子郵件向本部特種考試司(地址:台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1號、傳真:02-22361340、電子郵件:<0262@mail.moex.gov.tw)表示意見。

【附件下載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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